作者:康嘉倩 汤秋婷
随着外卖行业的蓬勃发展,穿梭于大街小巷的“骑手”已成为现代生活的日常风景,然而,涉及外卖骑手的交通事故纠纷数量也随之攀升。此类案件常涉及骑手、外卖平台、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易陷入程序冗长、赔付迟滞、责任推诿的困境。如何提高纠纷化解效率,成为摆在面前的现实考题。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创新运用“先行调解+一揽子判决”机制,高效化解一起涉外卖骑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起事故,牵出三重责任争议
2023年12月2日,外卖骑手小刘在配送途中与小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小张两处十级伤残、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骑手小刘负全责。事故发生时,小刘所就职的外卖平台为其投保了限额2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后因协商赔偿未果,2025年3月,小张将小刘、外卖平台、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14万余元。
庭审中,三方责任主体各执一词:
骑手小刘认为:其系外卖平台员工,事发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且平台已投保,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外卖平台辩称: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小刘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即使平台基于责任先行赔付,后续也会向小刘追偿。
保险公司主张:侵权赔偿与保险理赔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应当由小刘和平台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且根据合同约定,小张部分索赔项目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承办法官意识到,这起案件面临着交通事故侵权、平台用工责任、保险理赔三重纠纷交织的复杂局面,若简单判决,很可能引发平台追偿等次生诉讼,伤者的权益恐难以及时得到保障。
分层化解,“调”“判”并举保权益
为了让赔偿款尽快到位,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各方进行调解,清晰释明法律责任:保险公司需在保险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小刘系直接侵权人,平台作为雇主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骑手及外卖平台对自身责任及保险外承担部分达成一致意见,但保险公司因内部审核程序迟迟未与其他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承办法官果断切割纠纷中的“可调和”部分与“需裁断”部分,实施“分层化解”策略。
针对骑手小刘及外卖平台已协商一致的保险外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中的非医保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等),承办法官启动“先行调解”程序,推动小张与小刘、外卖平台迅速达成即时履行调解协议:骑手小刘当庭支付4000元;外卖平台公司于15日内支付10000元。
这笔共计14000元的“先行款”及时缓解了伤者的燃眉之急,明确了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从源头阻断后续追偿纠纷的隐患。
对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部分(包含伤残赔偿金、大部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在保险公司最终未接受调解方案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并未因其主张“不同法律关系”而将理赔问题剥离处理,而是将之纳入本案一体化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伤者小张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判决后,保险公司如期履行,伤者权益得到全额保障。
此次“先行调解+一揽子判决”的创新实践,将原本需要“串联”处理的多个纠纷环节,转变为在单一个案中“并联”同步解决——“先行调解”固定无争议事实,即时兑现部分权益,解决伤者急迫需求,阻断次生纠纷;“一揽子判决”则高效裁断关键争议,确保终局履行到位,显著减轻当事人诉累,为涉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提供了解纷新范式。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